河南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

添加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字体大小: 】 关注:788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师伟表示,“我省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总体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结构性污染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需修订《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违规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我们 | CONTACT

联系人:魏经理
手 机:15617587585
电 话:18703635352
传 真:0371-64202928
Q  Q:3513842285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